申请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选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学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680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务国用(2011)001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后并转移给竟卖人张兵,其机器设备AHF装置一栋和回转反应炉一台以被本院因殷建国等案执行完毕。其余机器设备已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以以物抵债方式抵给债权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法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468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丁 敏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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