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敬。
被执行人肖立孝,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邱芳,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执协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肖立孝、邱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