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正玉。
申请执行人田桂英。
申请执行人申慧慧。
申请执行人申茂吉。
被执行人刘进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了申浪浪、卢正玉、田桂英、申慧慧、申茂吉申请执行刘进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银行存款,家中又无任何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浪浪、卢正玉、田桂英、申慧慧、申茂吉在被执行人刘进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5271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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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王正榜
审判员 唐 辉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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