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勇、刘光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尹勇。

被执行人刘光素,1981年1月18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勇、刘光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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