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尹勇。
被执行人刘光素,1981年1月18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勇、刘光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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