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学志,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田维焕申请执行申学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缴纳1800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储蓄,申请人要求终结余款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23150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田维焕在被执行人申学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23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王正榜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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