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伍福,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本院在执行伍刚与伍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伍福在务川自治县城镇建设指挥部有征地补偿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伍福在务川自治县城镇建设指挥部的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被执行人伍福,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本院在执行伍刚与伍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伍福在务川自治县城镇建设指挥部有征地补偿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伍福在务川自治县城镇建设指挥部的征地补偿款1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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