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晓东,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申波,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陶义生申请执行陈晓东、申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陶义生向本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余款50662.5元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已领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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