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江平,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叶刚,该煤矿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强,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刘文友申请执行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就此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文友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法执字第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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