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旭峰,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覃江霞,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执协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旭峰、覃江霞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在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56号案件余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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