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旭峰、覃江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旭峰,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覃江霞,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执协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旭峰、覃江霞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在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56号案件余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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