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奕申请执行陈国登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人刘奕,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陈国登,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刘奕申请执行陈国登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登银行无存款、房屋抵押贷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国登系残疾人,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47580.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