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徐晓芬,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申鸿,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晓芬考虑被执行人申鸿的给付能力及其他多方因素,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