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鸿,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晓芬考虑被执行人申鸿的给付能力及其他多方因素,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被执行人申鸿,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晓芬考虑被执行人申鸿的给付能力及其他多方因素,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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