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小强,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吴廷霞申请执行冉小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长女冉雪林的抚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抚养人冉雪林不同意与申请人一同生活,且被抚养人的祖父母要求自己抚养冉雪林,不同意冉雪林与申请人一同生活,本案又不宜强制执行。加之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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