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素霞,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覃跃伍申请执行张素霞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又无财产,且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务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跃伍在被执行人张素霞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2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王正榜
审判员 唐 辉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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