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永江申请执行李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人田永江,

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镇江村后坝组。

被执行人李三,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田永江申请执行李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三诉刑满后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储蓄,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务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田永江待被执行人李三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标的52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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