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正权申请执行李正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李正权,贵州省人。

被执行人李正洪,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正权申请执行李正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有存款713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的存款7133.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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