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正洪,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正权申请执行李正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有存款713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的存款7133.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被执行人李正洪,贵州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正权申请执行李正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有存款713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正洪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合联社的存款7133.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