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平,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系申请人罗建华之夫。
被执行人申亚忠,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中医院家属楼
被执行人高小英,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中医院家属楼。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罗建华、陈平申请执行申亚忠、高小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纠纷自行和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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