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安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李炳洋申请执行李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强在务川自治县邮政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安强在务川自治县邮政银行的存款7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被执行人李安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李炳洋申请执行李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强在务川自治县邮政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安强在务川自治县邮政银行的存款7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