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羽波.左念申请执行杨堂民. 田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8
申请执行人张羽波,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左念,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系张羽波之妻。

被执行人杨堂民,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文峰社区书院小区原老派出所。

被执行人田琼,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系杨堂民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羽波.左念申请执行杨堂民. 田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羽波.左念以被执行人杨堂民. 田琼已主动配合消除障碍,缓解矛盾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羽波.左念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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