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真祥等申请执行倪承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7
申请执行人倪真祥。

申请执行人付财珍。

被执行人倪承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湄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倪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承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倪真祥、付财珍赡养费600元和医药费475.55元,但被执行人倪承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倪承明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抄乐分理处有存款2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倪承明在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抄乐分理处的存款划拨1125.55元(赡养费600元、医药费475.55元、申请费50元)到申请执行人倪真祥的银行账户(账号: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