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应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吴月强申请执行卢应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的存款5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被执行人卢应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吴月强申请执行卢应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的存款5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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