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法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7
申请执行人吴月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卢应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吴月强申请执行卢应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应江在在务川自治县蕉坝分社的存款5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