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开兴,系胡开林之弟。
被执行人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正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开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湄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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