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恒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7
异议人湛恒(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忠永。

被执行人湛忠刚。

被执行人陈长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湛忠刚、被执行人陈长江、第三人湛恒民间借款纠纷两案中,第三人于湛恒2015年2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湛恒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愿意履行本院(2014)湄法执字第538、539-1号执行裁定书,同意提取湛忠刚在贵州省湄潭县新南结诚建材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湛洹名义注册登记的股份304404元。

本院认为,第三人湛洹申请撤回异议,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湛洹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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