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光学,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简学霞申请执行张光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简学霞和被执行人张光学于2015年1月20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简雪霞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2014年补偿2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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