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启华,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蔡书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扣留被执行人朱启华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止,在朱启华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000.00元,直至扣满20000.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雷 令
")被执行人朱启华,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蔡书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扣留被执行人朱启华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止,在朱启华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000.00元,直至扣满20000.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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