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承珍。
被执行人黄成华。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承珍、黄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文祯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黄承珍、黄成华各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文祯赡养费及医药费1212元、诉讼费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成华的银行存款1249元(含申请费25元),本案中,黄成华应履行的部分执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承珍长期患病,其家属陈德俊肢残,无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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