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凤顺。
被执行人遵义兴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县新舟镇南大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凤顺、遵义兴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湄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银兰以被执行人石凤顺、遵义兴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湄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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