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文流军。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文流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玉娇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文流军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玉娇借款12000及代理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文流军与权利人黄玉娇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权利人黄玉娇认可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文流军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黄玉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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