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申请执行包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20:07
申请执行人罗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包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某申请执行包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包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共计85200.00元,被执行人包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某某系国家干部,现在罗甸县XX镇财政所工作,其有固定的月工资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包某某在2014年另有执行案件,为(2014)罗法执字99号,执行标的91025.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裁定冻结了包某某的工作账户,并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给XX镇财政所,冻结期满后本院将冻结款划入法院账上,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冻结款偿还借款。待将(2014)罗法执字99号案件执行完毕在继续冻结包某某的工资还给该案借款。现申请执行人罗某书面表示不需本院对被执行人包某某开展“四查”工作,并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随时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