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贵州黔樽酱酒业有限公司等与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执行复议裁定书

2016-08-30 20:07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贵州黔樽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机构代码:596356322.

法定代表人侯云,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复议人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贵阳市。机构代码:755371109。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复议人贵州大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机构代码:55660240-2。

法定代表人代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顺县。机构代码:916440022。

法定代表人周乐佳,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侯云,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被执行人杜嘉,贵州省贵阳市人,个体业主,住贵阳市。

申请复议人贵州黔樽酱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大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顺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遗漏审查异议人贵州大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关于请求中止执行;返还其向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的财产以及认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长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牟 童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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