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20:07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石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向申请人罗某某偿还借款24000.00元,承担诉讼费200.00元及执行费260.00元,被执行人石某至今尚未履行。被执行人石某因有其他执行案件,其工资收入被我院冻结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书面同意法院可以不用开展四查工作,并申请终结(2015)罗民初字第4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石某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罗民初字第4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石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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