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贞公行裁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书,受理贞丰县公安局申请执行划拨被执行人黄会的存款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用黄会遗失的身份证在贵州省凯里市工商银行施秉支行以黄会的名字开一个账户,诈骗账号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诱骗受害人黄丹往该账户内汇款8500元,后受害人黄丹发现受诈骗后,向贞丰县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账户内只有余款3580元,公安机关对该账户予以冻结,贞丰县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本院将诈骗账户内的余款3580元划拨、提取还给受害人黄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黄会在贵州省凯里市工商银行施秉支行的个人存款叁仟伍佰捌拾元(3580.00元),账号为×××至本院在贵州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户名:贞丰县人民法院、帐户:×××)内支付给申请人贞丰县公安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毛盅程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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