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佩胜。
组织机构代码:766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劳(人)仲调字[2015]058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向申请人余必德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69885元和承担执行费9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同为本院执行的其余六案的被执行人,并在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50余万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胜煤矿在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及账户(账号:×××和账号:×××),冻结期限六个月(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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