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萍。
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萍履行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罚息18967.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6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萍所有的抵押房产正在委托评估拍卖当中,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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