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敖和文。
第三人贞丰县奇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运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谢志坚申请执行敖和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向第三人贞丰县奇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贞丰县奇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敖和文在第三人贞丰县奇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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