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佳贵。
法定代理人梁凤珍。
被执行人龙耀烈。
王祥钧与龙耀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制作的(2015)天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耀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祥钧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5月7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耀烈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王祥钧及其法定代理人王佳贵、梁凤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龙耀烈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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