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舒符庆,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鹏。
被执行人杨萍。
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制作的(2014)天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萍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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