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昌礼。
被执行人李文茂。
被执行人龙承坤。
被执行人唐女英。
被执行人李绍金。
被执行人李绍熙。
被执行人龙登焕。
被执行人秦昌兰。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天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昌礼、李文茂、龙承坤、唐女英、李绍金、李绍熙、龙登焕、秦昌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代红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茂有贵H81309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已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李绍熙银行存款352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绍金银行存款9432元。被执行人潘昌礼、李文茂、李绍熙、龙承坤、唐女英、龙登焕、秦昌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唐女英、龙登焕、秦昌兰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龙代红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治 桂
审判员 龙 秀 灿
审判员 粟 小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卢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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