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刘冰、周燕青、刘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6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君,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冰。

被执行人周燕青。

被执行人刘茂明。

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天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冰、周燕青、刘茂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龙秀灿

审判员  粟小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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