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谋林申请执行陈守煜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6
申请人谌谋林。

被执行人陈守煜。

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守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谌谋林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守煜和陈守煜的监护人陈光钰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守煜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谌谋林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治 桂

审判员  龙 秀 灿

审判员  粟 小 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卢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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