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孟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经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月24日制作的(2013)天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孟姣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继续追缴杨孟姣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款810000元,因杨孟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5年4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45000元及犯罪所得8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9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孟姣的银行存款共计124467.8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孟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孟姣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龙秀灿
审判员 粟小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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