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范文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正友,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宋大会,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王顺,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吴春燕,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徐显进,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冯仕会,住贵州省贞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贞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冯仕会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仕会等人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偿还借款31655.1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70元,合计32025.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冯仕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有存款5005.4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仕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的存款5000元至本院在贞丰农村商业银行的执行款帐户(帐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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