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德申请执行梁长贵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6
申请人杨宗德,男。

被执行人梁长贵,男。

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长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长贵无银行存款,在车管所网上已依法查封其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和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其房屋已抵押,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梁长贵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杨宗德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梁长贵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龙秀灿

审判员  粟小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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