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雪英申请执行马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6
耿雪英申请执行马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耿雪英,女。

被执行人马文龙,。

申请执行人耿雪英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马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贞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耿雪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65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400元,被执行人马文龙除又偿还3000元外,余款33500元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龙与张明华系夫妻关系,其夫妻二人向申请执行人耿雪英借款50000元,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经查询,张明华每月有工资收入4901元可供执行。张明华有义务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7月起,每月扣划张明华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贵州省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帐号为:×××,直至还清335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 六 月八 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