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庆忠,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住贵州省贞丰县。
申请执行人吴转国申请执行王庆忠、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庆忠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吴转国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执行。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庆忠、王秀珍未来领取执行通知书。
经查,被执行人王庆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贞丰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贞丰支行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 〇 一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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