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昌礼,男。
被执行人李文茂,男。
被执行人龙承坤,男。
被执行人唐女英,女。
被执行人李绍熙,男。
被执行人李绍金,男。
被执行人龙登焕,男。
被执行人秦昌兰,女。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昌礼、李文茂、龙承坤、唐女英、李绍金、李绍熙、龙登焕、秦昌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代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绍金银行存款29858元(含执行费340元)。被执行人潘昌礼、李文茂、李绍熙、龙承坤、唐女英、龙登焕、秦昌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龙代红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龙秀灿
审判员 粟小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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