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万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万江赔偿申请执行人王伟人民币147263.64元,由罗万江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罗万江无存款。因被执行人罗万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周玉鹏
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 五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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