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石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开言,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辜绍丽,住贵州省贞丰县。
申请执行人册亨县成事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开言、辜绍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贞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册亨县成事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王开言、辜绍丽支付申请执行人册亨县成事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料款人民币107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13元。被执行人王开言、辜绍丽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
经查被执行人王开言、辜绍丽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存款,家中仅有三间瓦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不具备再续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4)贞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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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周玉鹏
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 六 月八 日
书记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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