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礼林。
本院制作的(2014)天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礼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志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礼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王礼林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礼林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杨志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礼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龙秀灿
审判员 粟小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锡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