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琴(张思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琴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3)贞执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琴偿支付两小孩抚养费2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琴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王某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2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建以被执行人张某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3)贞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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