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林与谭强晶、谭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6
申请执行人刘俊林。

被申请执行人谭建国,男。

被申请执行人谭强晶,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谭建国、谭强晶送达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刘俊林支付矿石款及借款183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640元。被执行人谭建国、谭强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芬谭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贞丰县支行有存款4030.19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谭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贞丰县支行有存款403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贵州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帐号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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