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谭建国,男。
被申请执行人谭强晶,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谭建国、谭强晶送达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刘俊林支付矿石款及借款183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640元。被执行人谭建国、谭强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芬谭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贞丰县支行有存款4030.19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谭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贞丰县支行有存款403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贵州贞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款专户,帐号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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